商务部附条件批准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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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附条件批准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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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希、程群 转贴自:新华网 点击数:431 更新时间:2011-12-13 文章录入:pe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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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2日发布2011年第90号公告,附条件批准希捷科技公司(希捷)收购三星(微博)电子有限公司(三星)硬盘驱动器业务。
希捷是一家从事硬盘等数字存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根据希捷和三星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希捷将收购三星硬盘业务相关资产。目标资产是三星专门用于硬盘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厂房、设备和其他资产。
2011年5月19日,商务部收到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交。6月13日,商务部确认经补交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硬盘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7月13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10月11日,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
公告显示,商务部经审查认为,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对硬盘市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申报方希捷履行如下义务:(一)在相关市场上维持三星硬盘作为一个独立竞争者而存在;(二)在审查决定做出后6个月内继续维持和扩大三星产品产能的承诺,之后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三星产品的产能和产量;(三)集中完成后不得实质性改变当前的商业模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从希捷或任何受其控制的公司排他性地采购其硬盘产品;(四)集中完成后,不得迫使东电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排他性地向希捷或任何其他受希捷控制的公司供应硬盘磁头,或限制东电化向其他硬盘生产商供应磁头的数量;(五)本决定作出后三年内每年投资至少8亿美元,且将以其近年一贯速度继续在创新领域投入研发资金;(六)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商务部是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商务部反垄断局承担受理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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