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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最高可罚100万         
互联网企业不正当竞争最高可罚100万
[ 作者:佚名    转贴自:中国新闻网    点击数:508    更新时间:2011-1-17    文章录入:pecker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14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秩序。

    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被处以1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擅自与其他产品或服务不兼容;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关闭其他产品或服务等。

    在去年末的“3Q大战”中,360公司指责腾讯公司扫描用户硬盘,侵犯用户隐私,由此引发了两家公司的商业大战,最终导致腾讯要求用户在QQ和360安全卫士两个软件间“二选一”。此后,金山公司又指责360公司泄露用户隐私。根据管理办法,对其他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存在异议的,应交由第三方机构检测,不能擅自发布测评结果。违反此款,将受到10万100万罚款。

    中国互联网协会同日也发布了《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向社会征求意见。规范起草人包括腾讯、360、金山以及其他数十家互联网公司。该规范对用户隐私保护进行了规范,禁止软件间的强制捆绑,禁止软件互相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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