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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首例以MSN聊天纪录为证据的案件开庭         
中国首例以MSN聊天纪录为证据的案件开庭
[ 作者:佚名    转贴自:佚名    点击数:821    更新时间:2007-7-10    文章录入:pecker

    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今日在此间以MSN聊天纪录作为证据,审判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据悉,该案为中国首例以MSN聊天纪录作为呈堂证供的案件。

    二00六年四月,沃克斯公司(简称)受顾客委托,运二个二十尺柜从厦门到印度孟买新港,于是找到嘉宏国际运输公司,帮助其找一家航运公司订舱承运。船舶开航后,因收货人要求在印度新德里清关,委托公司要求将目的港改为新德里。

    据沃克斯公司工作人员施小姐介绍,在MSN上,一网名为“晨枫-嘉宏”的嘉宏国际运输工作人员表示,去孟买的货物可以叫航运公司帮他们转到新德里,并让收货人自己去航运公司便可,并表示航运公司有提供该服务。但是船到孟买后,才获悉航运公司没有提供此项服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孟买,并遭新德里方面弃货。为减少损失,货物在孟买以低价处理转卖,共损失四千美元,由沃克斯公司担负。

    沃克斯公司认为在国际海运中,通过MSN进行业务联系已是各业务方沟通信息的常用做法,于是便将嘉宏国际运输公司告上法庭,由其赔偿损失,并向法庭提供MSN上的聊天纪录。

    嘉宏国际运输公司表示,MSN上的联系纪录缺乏真实性,而且他们的工作人员并未通过MSN与沃克斯公司联系,更没有更改交货地点,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据审判法官林强介绍,MSN记录作为以电子手段生成、发送、接收和储存的信息,性质上属于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数据电文在作为证据提交时,除输出、打印到纸上或显示在屏幕上,形成计算机打印的书面材料或在磁盘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外,还应提供相应的源数据文件以供核对,以确定两者之间没有实质差异和进一步确认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所规定的原件的形式要求,才具有真实性。

    法院审理最后认定,原告仅提交了以打印件形式体现的MSN记录作为证据,被告则否认与原告进行过MSN对话的情况下,这样便无法辨认是否发生以及对话内容的真实性,故该项证据不能予以采信。所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厦门海事法院福州法庭的吴庭长称,虽然MSN与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有一定区别的,而且MSN的聊天记录确实存在可以修改的问题,但这将为以后遇到法院的审理此类案件提供经验。这起案件作为一种探索,对电子商务案件以后的发展,将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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